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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阳江市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进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进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542号原告:阳江市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石湾路愉景花园。法定代表人:刘贞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良达,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婷,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进奋,男,1977年9月8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进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陈进奋已经缴清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江市愉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显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冬霞书记员  曾超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