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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国平申请执行南京八金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平,南京八金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063号申请执行人梁国平,男,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八金副食品贸易有限��司,住所地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方水路*****号***室。法定代表人王积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国平申请执行南京八金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六商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续封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27664.49元。申请人同意将本院已经扣划的账户存款127664.49元用于优先支付申请人沈某某(被执行人为南京八金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款305170元,其余宽限有其领取。对于剩余款项,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待账户有资金时恢复本案的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扣划回执、本院执行笔录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本院已经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外,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表示同意案件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商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德建代理审判员  潘振飞代理审判员  邹建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