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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树元、马相华与周腾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元,马相华,周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124号原告李树元,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奇台县。原告马相华,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奇台县。被告周腾,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十里大墩110团。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树元、马相华诉被告周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元、马相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0元,共计245元由原告李树元、马相华负担。审判员  周卫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