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6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立春与杨在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春,杨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607-2号原告:吴立春(仲裁被申请人)。被告:杨在坤(仲裁申请人)。原告吴立春诉被告杨在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立春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谭毓平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立春追加的谭毓平非本案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此,对原告吴立春将谭毓平追加为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立春对谭毓平追加为被告的申请。审判长 朱金池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郭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博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