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卫国与张美华、戴琴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卫国,张美华,戴琴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朱卫国。被执行人张美华。被执行人戴琴飞。关于执行朱卫国与张美华、戴琴飞(2015)台椒执民字第183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3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卫国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美华、戴琴飞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张美华、戴琴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朱卫国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张美华、戴琴飞其他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朱卫国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美华、戴琴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卫国在一个月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美华、戴琴飞的其他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183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助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