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韩某某离婚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731号原���:潘某某,女,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近海街新村。被告:韩某某,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近海街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