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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韩某某离婚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731号原���:潘某某,女,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近海街新村。被告:韩某某,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近海街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