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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李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梅,李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93号申请人王秀梅,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国玉,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王秀梅因与被申请人李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国玉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某村的土地及地上房屋21间予以查封。保全金额82万元。担保人刘芮祎以其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某小区房产7-3-03111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秀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国玉名下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某村的土地及地上房屋21间予以查封。查封其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二、对担保人刘芮祎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某小区房产7-3-03111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