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杨奎与姜永东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09号原告杨奎,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州甘洛县。委托代理人罗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四川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永东,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州甘洛县。委托代理人肖礼财(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四川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来超(系被告姜永东母亲),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州甘洛县。原告杨奎与被告姜永东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杨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杨奎负担。审判员 康纪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世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