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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安娜与姚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娜,姚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61-1号原告刘安娜,女,汉族,地址: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3985。委托代理人赵琳,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小平,男,汉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码:×××0772。原告刘安娜诉被告姚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向原告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你方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2.24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9条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刘安娜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卫红人民审判员  陈敏芳人民陪审员  黄世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