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杨景新、潘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景新,潘东,潘希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203号申请人杨景新,男,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潘东,男,汉族,1992年3月12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潘希旺,男,汉族,成年,住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杨景新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潘东驾驶的潘希旺所有的车牌号为京F×××××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贰万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潘东驾驶的潘希旺所有的车牌号为京F×××××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洪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