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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杨景新、潘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景新,潘东,潘希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203号申请人杨景新,男,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潘东,男,汉族,1992年3月12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潘希旺,男,汉族,成年,住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杨景新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潘东驾驶的潘希旺所有的车牌号为京F×××××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贰万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潘东驾驶的潘希旺所有的车牌号为京F×××××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洪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