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3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奇文与被执行人杨韶华、晋江万安机械有限公司、吕建瑜、郑双颜、吴越治、泉州市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子如、吴文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奇文,杨韶华,晋江万安机械有限公司,吕建瑜,郑双颜,吴越治,李子如,泉州市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文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575号申请执行人吕奇文,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碧文、洪勇拓,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韶华,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晋江万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杨韶华。被执行人吕建瑜,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郑双颜,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吴越治,女,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系南安市水头悦宏酒店经营者。被执行人李子如,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泉州市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吴文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文添,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吕奇文与被执行人杨韶华、晋江万安机械有限公司、吕建瑜、郑双颜、吴越治、泉州市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子如、吴文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八被执行人返还借款6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还款210万元,尚余420万元未偿还。2015年8月7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晋江万安机械有限公司、吕建瑜、郑双颜、泉州市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文添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200000元,利息2448576.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五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五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8月-10月的每月25日之前各偿还140万元,并于2015年11月-2016年1月的每月25日之前各偿还816192元。如若五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及时足额偿还,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扣除已支付的数额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若五被执行人能够如期及时足额偿还,则减少的40万元向被执行人李子如执行。五被执行人如期及时足额偿还全部本金后,法院将晋江万安机械有限公司、吕建瑜、郑双颜、泉州市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文添、吴越治先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删除;如若今后他们未能如期及时偿还利息,法院再将他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杨人从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