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邹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蔡艺杰与刘艳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艺杰,刘艳,张士伟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蔡艺杰,女。委托代理人:马玉柱。被告:刘艳,女,。委托代理人:李自立。第三人:张士伟。案由:物权纠纷原告蔡艺杰与被告刘艳,第三人张士伟物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艺杰撤回起诉。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蔡艺杰承担。审 判 长  张亚瑟审 判 员  尚旭洋人民陪审员  周传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