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6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邓汉龙与贾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汉龙,贾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672-1号申请执行人邓汉龙,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贾成,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邓汉龙申请执行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涡民诉前调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贾成位于涡阳县紫光社区房屋一处(三间上、下两层、房产证号31****)。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贾成位于涡阳县紫光社区房屋一处(三间上、下两层,房产证号31****)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