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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付圆琪与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XX,王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付XX,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王X,住兴隆县。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原告付X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付XX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0.00元。本院依据原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手续,原告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王X的其他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王X,但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审查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退还原告付XX。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锦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