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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郑富启、朱瑞华等与李雄毅、马后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富启,朱瑞华,李佳,李雄毅,马后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保字第00141号申请人:郑富启,男,汉族,1949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朱瑞华,女,汉族,1954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李佳,女,汉族,1992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李雄毅,男,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马后余,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郑富启、朱瑞华、李佳以不申请诉前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雄毅、马后余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刘小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李雄毅、马后余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小伟所有的位于江津区几江街道金钗井2号楼5-2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连婧妤审 判 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江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