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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2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詹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詹立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729号原告:宣城市宣州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吴训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立新,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宣城市宣州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詹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宣城市宣州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宣州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宣州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城市宣州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