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韩秀华与姬忠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华,姬忠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韩秀华,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徐宏举,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忠山,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韩秀华与被告姬忠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秀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宏举、被告姬忠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1万元,2014年8月21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承诺一个月内偿还,但被告却违反承诺,没按期偿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一拖再拖,至今未予偿还,严重影响力原告的生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给付完毕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分三次将款打到我银行卡上,钱我可以还给她。我和原告是朋友,由我牵头,跟长瑞集团合作,挣钱一人一半,但亏损了,应该是一人一半承担,但我借多少钱给多少钱,利息我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日至2014年4月25日原告向被告银行卡上打款记110000元,2014年8月2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承诺该欠款在一个月内偿还,因被告没有按陈诺期限还款,致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给付完毕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被告出具的欠条、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将钱款打到被告的银行卡上,被告出具欠条,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在承诺的期限偿还欠款,被告违约拖延至今未予偿还,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顾军与被告左振福于2010年6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左振福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长春市宽城区青松街127号(军产027栋)3门102室的房屋返还给原告顾军(由原告腾退给军队产权管理部门);同时原告顾军返还被告左振福购房款17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左振福负担1850元,原告顾军自行负担1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人民陪审员 刘 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