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玉春等与饶河县饶河县西丰镇西丰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付某,史某某,饶河县饶河县西丰镇西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乙。法定代理人李金龙(李某甲、李某甲之父)。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某。法定代理人付秀林(付某之父)。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某某。法定代理人史广东(史某某之父)。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饶河县饶河县西丰镇西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丰镇西丰村。法定代表人刘增山,男,饶河县西丰镇西丰村村长。再审申请人李玉君、李玉春、付东、史中平因与被申请人饶河县西丰镇西丰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饶河县人民法院(2014)饶佳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双民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玉君、李玉春、付东、史中平申请再审称:要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每人12亩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及补齐2012年度至2013年度的直补,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玉君、李玉春、付东、史中平是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在2003年,通过西丰村村民代表会议给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的方案,取得争议土地经营权。会议决定五年后收回土地,按新增人口重新分配土地。2012年,由于第四小组村民要求按照2003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重新对新增人口分配土地,因此,被申请人西丰村村民委员会将争议土地收回,重新调整,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综上,李玉君、李玉春、付东、史中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玉君、李玉春、付东、史中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彦超审判员 高山峰审判员 李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