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9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亚军与史湘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军,史湘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996-1号原告刘亚军。委托代理人张忠和,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湘洁。原告刘亚军与被告史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亚军为防止被告史湘洁转移财产,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史湘洁名下车牌号为琼AX**小型轿车,原告刘亚军为此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坡巷村房产(产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号)。本院认为,原告为了保全被告财产而提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担保物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刘亚军名下位于海口市坡巷村房产(产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号)作为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夏治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辜美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