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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梅梅诉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梅,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78号原告张梅梅,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玉荣(原告张梅梅之母),1950年8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法定代表人谢景然,镇长。委托代理人马国征,男。委托代理人智辉。原告张梅梅认为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臧村镇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梅梅诉称,我家住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皮各庄二村。西邻林海潮2002年建北房4间,2005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批复划拨,将我家向西通行路批给林海潮,占地面积是宽12.17米,长12.3米。而实际建房人白志伟(山西人)占地建房13.34米,向东向我家超占1.17米,并且强行占地1.1米为滴水,使我家向北出行道路变窄。2004年,北臧村镇政府农建科赵金忠在我家现场画张图证明我家向北通行路为2.93米,而在我家建房时,林海潮家又提出留70公分滴水,由于其超占了面积没有按审批建房,滴水应留在建房人米数面积内,故我不同意,只留10公分,北臧村镇政府负有查处违法建房之责,不但不依照规定依法查处林海潮违法超占面积,反而以我宅基地翻建旧房、扩建新房为由停止我施工,造成我家没围墙、没大门,处于危险不安全状态。经查,北京市人民政府228号令关于没有宅基地建房违法之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建成的房屋,包括别墅,新建、扩建、翻建属违法建筑。宅基地我有使用权,购买的房屋我有所有权,我向皮各庄二村书记申请翻建旧房建新房需要申请,四邻要签字,当初四邻建房时没有让我签字,而且认为我们不是集体经济成员,也不符合审批条件,不属于村集体和镇政府管理。我的房屋已经报废、塌落,翻建是为了保护我人身安全,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法查处林海潮超过审批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未有证据证实原告张梅梅在起诉之前向被告北臧村镇政府提出过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现其坚持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梅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张梅梅已交纳,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张梅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红人民陪审员  马香菊人民陪审员  韩俊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