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马丽华与东台金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华,东台金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马丽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金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联运公司东侧)。法定代表人李胜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华与被告东台金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丽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丽华负担。审 判 长 刘美萍审 判 员 苏 颢人民陪审员 汪 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