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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岱山县高亭镇高亭一村经济合作社与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岱山县高亭镇高亭一村经济合作社,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209-1号申请执行人岱山县高亭镇高亭一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法定代表人赵鼎善,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黄赤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东。申请执行人岱山县高亭镇高亭一村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舟岱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经本院执行查明,现被执行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负债较多,已处于歇业状态。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民字第2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夏健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