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中心医院、卢景燕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中心医院,卢景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453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号,机构代码:12345678-9。法定代表人:陈海啸。被执行人卢景燕,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中心医院与被执行人卢景燕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台椒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中心医院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景燕支付医疗费6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卢景燕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中心医院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卢景燕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景燕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中心医院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14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