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政治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4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尚纪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华,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种松柏,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政治,男,汉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再审申请人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李政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再审称:李政治冒名贷款侵占5000元的事实确实存在,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李政治予以辞退处理正确,且李政治的行为给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了损失,原审对李政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错误。原审处理不当,请求再审。本院认为:2004年10月8日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李政治给予辞退决定所依据的周口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已被河南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推翻,该处分决定已被已经生效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民终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予以撤销,故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称李政治冒名贷款侵占5000元的事实确实存在,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李政治予以辞退处理正确的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自处分决定被撤销之日起恢复李政治的原工作岗位,故原审判决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李政治补发工资,退还李政治上缴的退赔款,并支付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并无不当。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再审理由不足,不能成立。综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