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文民一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姚英华、姚占胜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英华,姚占胜,姚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767号申请人姚英华,农民。申请人姚占胜,农民。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郑文平,文登侯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姚喜娟,文登侯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姚亮,农民,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姚英华、姚占胜申请宣告姚亮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姚英华、姚占胜称,两申请人系夫妻,被申请人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因智力有问题,于2009年8月从文登东安黑豹公司出走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多年。请求判决宣告姚亮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姚亮,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区。姚亮因存在智力障碍,于2009年8月底从工作的文登东安黑豹公司出走,就此失去音信,2009年9月25日申请人姚英华向文登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警,姚亮至今下落不明。因下落不明人姚亮出走未归,申请人姚英华、姚占胜申请宣告姚亮死亡后,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姚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期满,姚亮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在姚亮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后,本院发出寻找姚亮的公告也已满一年,姚亮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姚英华、姚占胜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一款、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姚亮死亡。申请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姚英华、姚占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徐小万人民陪审员 侯成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