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邗执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扬邗执字第169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的(2007)扬维民一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某乙自2007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生活费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某乙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调查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扬维民一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安心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慧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