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韩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韩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68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原告于某诉被告韩某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立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文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