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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轮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田某诉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崔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轮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田某,男,汉族。被告:崔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田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新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泽龙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