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轮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田某诉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崔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轮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田某,男,汉族。被告:崔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田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新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泽龙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