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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刑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覃广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广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1097号罪犯覃广送,男,1985年6月8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省柳江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九日作出(2012)正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覃广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12年2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覃广送在此次减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20日早上,覃广送伙同他人在信阳市明港踩点,发现余红启取钱后,跟踪其至正阳县永兴镇永兴街扬州美食苑饭店门口,用弹弓将其车窗打烂,盗窃现金16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覃广送系主犯。罪犯覃广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覃广送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广送减去刑期一年。刑满日期: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