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洪钵与陈红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洪钵,陈红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210号原告魏洪钵。被告陈红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洪钵诉被告陈红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洪钵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洪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魏洪钵负担。审 判 长 曹恩华人民陪审员 王连美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俐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