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4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洪钵与陈红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洪钵,陈红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210号原告魏洪钵。被告陈红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洪钵诉被告陈红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洪钵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洪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魏洪钵负担。审 判 长  曹恩华人民陪审员  王连美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俐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