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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446号原告:贾某甲,男,生于1981年7月23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高敬泽,男,邓州市远大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0375。被告:张某甲,女,生于1980年1月19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缺席)。原告贾某甲与被告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高敬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公告合法传唤,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办理结婚手续。婚前因缺乏了解,草率结婚,造成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致使2011年4月份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原、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男孩贾某乙。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2、结婚证原件1份;1-2证据用于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及婚姻的合法性;3、某某村村委会证明1份,用于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4、证人贾某丙、孙某某当庭证词,用于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及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未答辩。对原告提交的1-4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法庭调查张某乙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打工期间相识,并同居生活。随后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元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贾某乙。两人因缺乏了解,草率结婚,造成婚后经常生气打架,被告于2011年4月份因又生气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婚生男孩贾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结婚,但在共同生活期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琐事生气打架并分居生活,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孩子抚养问题,被告下落不明后小孩一直由原告抚养,为了小孩的身心健康,婚生男孩贾某乙暂由原告贾新敬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贾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孙培敬人民陪审员  冯家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