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子俊、刘孝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子俊,刘孝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尹剑。被告王子俊,男,汉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刘孝燕,女,汉族,1988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子俊、刘孝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孝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孝燕的起诉。审 判 长 余存江人民陪审员 黄祥京人民陪审员 何蓉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