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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华龙与上海锦展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锦展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龙,上海锦展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锦展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10号原告:王华龙,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锦展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郭强,系公司经理。被告:上海锦展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李明,系公司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东,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龙诉被告上海锦展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锦展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