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继文与侯印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文,侯印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李继文,现住榆树市。被告侯印琢,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文诉被告侯印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