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继文与侯印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文,侯印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李继文,现住榆树市。被告侯印琢,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文诉被告侯印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