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311号原告郑某某,女,出生于1974年4月1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某,男,出生于1977年8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创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