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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春莺与方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莺,方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303号原告李春莺,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黄丽仙,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楠,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方忠海,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春莺诉被告方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范围,且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本案由本院管辖且本院辖区与双方的争议有实际联系,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方忠海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郑炳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碧娴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