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立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世东诉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不服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东,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立行初字第23号起诉人李世东,男,汉族。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2015年8月17日,本院收到李世东的起诉状称:起诉人龙沙区在一厂六委被动迁地段有一处无证房屋,被起诉人没有经过任何行政程序,于2003年5月将房屋予以拆除,起诉人多次到信访以及建设部门进行信访,所到部门均让被起诉人予以答复,被起诉人至今未就违法拆除其房屋是否予以赔偿进行答复,故要求判令被起诉人为起诉人出具是否予以赔偿的答复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对于起诉人起诉事项,其不具有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世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苏 娟审判员 刘 昕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