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连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剑锋,系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被告连某,系徐某之母。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连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连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5年正月1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应被告要求,原告经媒人向二被告交付订婚彩礼现金39000元,订婚送礼花费5200元。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缔结婚��关系。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被告拒不订婚彩礼。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9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连某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正月12日按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原告方依习俗给付被告方彩礼款39000元,被告方返回原告方600元。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订婚帖、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订婚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故发生纠纷,现原告提起诉讼,说明双方的婚约已实际解除,被告应将原告方按习俗给付的彩礼38400元返还原告。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连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现金38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徐某、连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士林审 判 员 刘立民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守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