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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志南与王家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南,王家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吴志南。委托代理人张顶立。被告王家献。原告吴志南诉被告王家献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王根群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家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志南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家献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志南撤回对被告王家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45元,减半收取2222.5元,由原告吴志南承担。审 判 长  陆庆英人民陪审员  陈秀荣人民陪审员  鹿献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