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志南与王家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南,王家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吴志南。委托代理人张顶立。被告王家献。原告吴志南诉被告王家献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王根群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家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志南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家献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志南撤回对被告王家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45元,减半收取2222.5元,由原告吴志南承担。审 判 长 陆庆英人民陪审员 陈秀荣人民陪审员 鹿献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