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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志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0122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农民,高中文化。被告:刘志强,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志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甫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竟男(代)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22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