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庄民初字第4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孙德财与庄河市黑岛镇大于屯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财,庄河市黑岛镇大于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4544号原告:孙德财,男,现住庄河市。被告:庄河市黑岛镇大于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大于屯村。法定代表人:于维井,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财诉被告庄河市黑岛镇大于屯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德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晓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