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贺晓亮、魏文萍、付银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晓亮,魏文萍,付银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659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晓亮。被告人魏文萍。被告人付银华。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晓亮、魏文萍、付银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江郁林、孙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晓亮、魏文萍、付银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0日,贺晓亮租用了位于本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西十二巷52号一楼民宅,杜平(在逃)提供了两台“捕鱼机”(16台)、一组“缺一门机”(8台)和一组“四狮争霸机”(8台),并负责游戏机的维修和保养,之后在未办理任何营业手续的情况下开始营业。在经营过程中贺晓亮陆续雇佣了付银华、陈琳颖(已行政处罚)、成县平(已行政处罚)参与经营管理和利润分成。贺晓亮的女朋友魏文萍负责该游戏厅每天的结算,并于2014年10月19日为该游戏厅提供了一台“捕鱼机”(8台)。2014年11月11日,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该游戏厅的游戏机40台、赌资6100元。经鉴定,涉案三台“捕鱼机”、一组“缺一门机”和一组“四狮争霸机”均为赌博机。截止案发时,该游戏厅共盈利212650元。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贺晓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贺晓亮、魏文萍、付银华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贺晓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对指控的违法所得数额有异议,认为厂家的分成不应计算在内。被告人贺晓亮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人魏文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对指控的违法所得数额有异议,认为厂家的分成不应计算在内,且有的人玩游戏机之后有退款。被告人魏文萍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人付银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贺晓亮租用了位于本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西十二巷52号一楼民宅,后杜平(在逃)向其提供了两台“捕鱼机”(16台)、一组“缺一门机”(8台)和一组“四狮争霸机”(8台),同年8月,贺晓亮在未办理任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出资开设游戏厅进行营业。在经营期间,贺晓亮陆续雇佣了被告人付银华、陈琳颖(已行政处罚)、成县平(已行政处罚)等人参与经营,其中付银华是游戏厅的主管,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资金结算等,月工资6000元,每日生活费50元,游戏厅当日盈利超过一万则提成200元。被告人贺晓亮的女朋友魏文萍在该游戏厅负责送款、收款及每天经营结算等,并于2014年10月将一台“捕鱼机”(8台)放置在该游戏厅进行经营收益。2014年11月11日,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该游戏厅的游戏机40台、赌资6100元。经鉴定,涉案三台“捕鱼机”、一组“缺一门机”和一组“四狮争霸机”均为赌博机。截止案发时,该游戏厅共盈利212650元。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贺晓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晓亮、魏文萍、付银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贺晓亮、魏文萍、付银华的身份信息、结算单、微信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分局乌公(治)认定字(2014)005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现场照片;证人成XX、陈XX、吐XX、阿XX、丁X、赵XX、冶XX的证言;被告人贺晓亮、魏文萍、付银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晓亮、魏文萍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付银华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资金结算,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晓亮、魏文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付银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贺晓亮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审查,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贺晓亮认为厂家分成不应计算在违法所得数额内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赌场盈利分成的内部约定不影响涉案违法所得的认定,故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魏文萍认为厂家分成、游戏机的退款等不应计算在违法所得数额内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赌场盈利分成的内部约定、赌博机有无退款均不影响涉案违法所得的认定,故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魏文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银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晓亮、魏文萍、付银华所在社区经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贺晓亮、魏文萍、付银华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合议庭综合考虑被告人贺晓亮、魏文萍、付银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及社区评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晓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魏文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付银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扣押的赌资6100元、“捕鱼机”赌博机24台、“缺一门机”赌博机8台和“四狮争霸”赌博机8台予以没收;五、被告人贺晓亮、魏文萍、付银华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武 凤 义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