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西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丁建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催字第16号申请人:江西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沙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丁建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西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记载票号为103000512386339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大东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市康森鞋底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江西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9日,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塘下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2015年8月20日,申请人江西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对该份银行承兑汇票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申请费及公告费合计900元,由申请人江西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美琛审判员  连永考审判员  郑慎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乐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