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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白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365号原告:华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刘某甲,男,现住安图县。原告华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万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某某诉称:华某某和刘某甲于1999年初相识,于同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乙,现年15周岁。因双方性格不合,刘某甲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华某某无法再忍受,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华某某和刘某甲离婚;婚生育女刘某乙归华某某抚养,刘某甲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刘某甲辩称:刘某甲不同意离婚。华某某所诉不是事实,刘某甲没有常年实施家庭暴力,否则双方不能过到今天。经审理查明:华某某和刘某甲系自由恋爱相识,于1999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乙,1999年11月11日出生。华某某和刘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华某某和刘某甲共同财产有:位于松江镇三道村砖木结构84平方米,平房一栋,位于松江镇34.75平方米楼房一幢,长城-730轿车一辆。现华某某以其与刘某甲性格不合,刘某甲常年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华某某和刘某甲离婚;婚生育女刘某乙归华某某抚养,刘某甲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华某某向本院提供的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常驻人口登记卡复印件3页、家庭共同财产清单,房屋所有权证2本及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刘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华某某和刘某甲自由恋爱,结婚已15年之久,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华某某以其与刘某甲性格不合,刘某甲常年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刘某甲离婚,但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华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华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