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雅兰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丹竹头股份合作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雅兰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丹竹头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雅兰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德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丹竹头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斌,董事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系在深圳市核准注册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不属于涉外案件。原审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本案涉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4776390.42元,且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雅兰家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我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