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垦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一团与郭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一团,郭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垦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一团(以下简称第四师六十一团),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城县六十一团。法定代表人陈强,团长。被申请人郭丽,女,汉族,1978年2月26日生,第四师六十一团个体从业人员,住。申请人第四师六十一团因与被申请人郭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丽的银行存款85000.2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第四师六十一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丽的银行存款85000.2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郭丽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