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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261号原告: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中路185号。法定代表人:李治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高杰,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原告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标的较大且法律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旭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