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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严进华与上海里德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进华,上海里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781号原告严进华。委托代理人沈华,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里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瞿丽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润友,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进华诉被告上海里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德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钱宏兴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进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华、被告里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润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进华诉称,原告多年前即在被告处工作,从事机器设备的维修。2014年5月5日12时55分许,原告在厂区内帮忙装运货物后,见装货用的铲车铲叉降至一半,上面的叉板未卸下,便主动上前抽取,不料铲车司机操作不当,致使铲叉突然落下,连同叉板一起将原告的腿压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后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因仍有渗出,故又至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治疗期间,被告垫付了绝大部分医疗费。原告的伤现经鉴定,构成XXX伤残。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1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及律师费10000元,共计119470元。被告里德公司辩称,对本案事发过程基本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取叉板的行为属于违规操作,而且所处的位置属于危险区域,故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对原告主张的费用,其中残疾赔偿金认可本市农村居民标准,且因原告定残时已满61周岁,故应按19年计算,营养费和护理费已经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医疗费中已包含,律师费认可2000元。此外,事发后,被告已经垫付了医疗费105201.89元,营养费和护理费4560元,并多支付了原告9个月的工资17695.30元,还支付了原告就诊期间的交通费919元,均要求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12时55分许,原告严进华在被告里德公司的厂区内协助装运货物后主动上前抽取铲车铲叉上的叉板时,因铲叉突然落下,致使原告的右腿被压伤。事后,原告被送至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后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和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共计住院46天,被告垫付了医疗费104843.89元(含原告个人医保账户支付6464.38元,医保统筹账户支付44272.70元),并按每天30元的标准支付了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以及420元的护理费。2015年6月3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对原告的损伤程度和营养、护理、休息期限进行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遭外力作用致右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目前内固定在位,检见其右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950元。为诉讼,原告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10000元。另查,原告系本市非农户籍居民,已在被告处工作多年,双方每年签订“劳动合同”,最近一期的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告伤后至今被告仍向其发放工资,但其劳动关系一直保留在原单位,并于60周岁时在原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正常领取养老金。上述事实,有病历、诊断报告、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户口簿、劳动合同书、工资签收单等书证和当事人的有关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可予认定。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自身存在过错的,可适当减轻雇主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实际发生用工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原告一直保留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且在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故事发时原、被间非属劳动关系而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系雇员,被告系雇主。被告作为雇主,负有对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消除劳务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原告协助被告装运货物属于从事劳务活动,其抽取铲车叉板,系该劳务活动的延续,符合该劳务的目的范围,其因此被压伤右腿属于雇主责任的范围。同时,原告受伤与其对自身安全不够注意亦有关联,其也存在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据此酌定被告对原告的相应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如下:医疗费,扣除医保统筹支付的部分,本院认定60571.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天数,按每天20元的标准,本院认可920元;残疾赔偿金,原告作为本市非农户籍居民,主张本市城镇居民标准,自属合理,但其定残时已满61周岁,故计算赔偿金时应相应扣减1年的费用,本院据此认定90649元;护理费、营养费,原告主张均合理,本院分别认可3000元;鉴定费,属合理必要费用,本院凭据认定1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伤致残,精神上受到一定的创伤和痛苦,可要求相应经济补偿以资抚慰,考虑被告过错程度,参考司法实践,本院酌情支持3500元;律师费,原告因人身损害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可要求获得赔偿,考虑本案案情,本院可予支持3000元。关于被告垫付的费用,其中医疗费按被告现金垫付的金额和返还原告个人医保账户的金额,认定60571.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认定1380元;护理费,按票据认定420元;以上三项费用可在被告应负赔偿款中予以抵扣。营养费和护理费,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仅提供其内部做账凭证,效力尚不充分,本院难以认定;交通费和伤后支付的工资,系原告作为雇员所享有的福利待遇,无须进行抵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里德化工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严进华医疗费60571.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90649元、鉴定费1950元,共计人民币160090.19元的70%计112063.13元,与其垫付的62371.19元相抵扣,被告上海里德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严进华余款人民币49691.94元;二、被告上海里德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严进华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500元;三、被告上海里德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严进华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9.40元,减半收取1344.70元,由原告严进华负担712.70元,被告上海里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632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