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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海泉与朱光东、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利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泉,朱光东,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利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王海泉,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5月8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朱光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3日,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被告: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245号天泽大厦1栋1单元15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79788541-5。法定代表人:肖友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绵阳利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实验区华兴上街37号一幢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0919468-2。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海泉诉被告朱光东、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利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海泉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泉撤回对被告朱光东、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利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王海泉承担。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