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苟明春申请执行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明春,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苟明春,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歧坪镇。被执行人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法定代表人吴明,该公司董事长。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庆良 来源:百度“”